民商法词条

不特定物

不特定物是什么意思?

物的分类的一种,“特定物”的对称,一般称为种类物。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抽象地着眼于其种类而不问个性的物,—般具有共同的理属性和相同的经济意义,可以用品种、规格或者度量衡等计算确定并互相替代,如大米、水泥等。不特定物中每一种物都有相同的特征,因此多为代替物,但代替物和不代替物—分类与特定物和不特定物还有一定的区别,前者是交易上客观的区别,后者强调交易中当事入主观的认识;如大米是代替物,但指“这个米”,则由于当事人的选定而特定化,为特定物;对某种特别的马匹,说“马一百匹”,仍是不特定物。

特定物和不特定物分类意义在于就其成立的债权的效力会因此标的不同而不同:(1)有的债权关系依照其性只能就不特定物设立,即其标的物只能不特定物,如消费借贷合同;(2)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而有些特定物的所有权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就转移;(3)以不特定物为债的标的物的,如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不能因此免除债务人实际履行义务;(4)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终止时,只能要求返还相同的物,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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