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词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侮辱国旗、国徽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本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99条的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可以由公安机关根据《国旗法》、《国徽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可见国旗、国徽的管理是通过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具体管理来实现的,任何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有关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的侵犯。因此,虽然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尊严,但实际情况中行为人多数是为了发泄对国家的不满或者为了出风头、逞威风、寻求精神刺激而实施的,一般还不具有推翻我国国家政权、颠覆政府的目的,因而这种犯罪应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当然如果行为人以侮辱国旗、国徽为手段,辅之以其他行为,目的在于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废,颠覆人民政府,则此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不能再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侮辱外国的国旗、国徽不构成本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首先国旗、国徽应符合法定的规格,具体标准应根据《国旗法》、《国旗制法说明》、《国徽法》、《国徽图案制作说明》来确定。其次,国旗、国徽应由法定企业制作。因此如果侮辱的属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或自制的国旗、国徽,就不构成本罪。

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旗法》、《国徽法》分别对国旗、国徽的制作、悬挂及使用作了具体规定。为了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了《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对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为宪法和《国旗法》、《国徽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应有的法律保障,也为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公众场所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及其他积极作为的形式。所谓焚烧,是指直接点燃或置于其他燃烧器具场所中使国旗、国徽燃烧而化为灰烬;所谓毁损,是指通过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刺洞、捣碎、剪碎、砸烂、劈开等方法使国旗、国徽整体变残、变形、缺损而丧失原来面貌或完全成为碎片;所谓涂划,是指用涂料、颜料等有色物品在国旗、国徽上任意涂抹乱划,或者用污物弄脏国旗、国徽,以破坏国旗、国徽的严肃性、整洁性;所谓玷污,是指以粘物、熏烟等戏弄的方式使国旗、国徽污垢不堪;所谓践踏,是指采取脚踏、车轮碾轧、兽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五种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国旗、国徽受到侮辱的方式,如在广告、商标上使用国旗、国徽,将国旗、国徽倒置,将国旗、国徽升挂或悬挂于坟场,办私人丧事时使用国旗、国徽,让国旗被拖于地上等。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侮辱国旗、国徽的或者以上述行为侮辱了国旗或者国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或同时侮辱国旗和国徽的,也应以一罪论处,而不成数罪,不实行数罪井罚。本罪一般是行为人亲自实施上述行为才构成犯罪,不作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教唆他人或者利用他人的过失、无知而使国旗、国徽受侮辱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场合。所谓公众场合,既包括《国旗法》第6条至第11条规定的场合,即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出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境海防哨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全日制学校、各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广场、公园、重大庆祝会、纪念会、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外交活动场所、驻外使(领)馆、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公安部门的船舶、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也包括《国徽法》第4条、第5条规定的场合,即:(1)悬挂国徽的机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乡、镇的人民政府。 (2)悬挂国徽的场所: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悬挂国徽的场所。此外,还包括其有公众出入的场所,如街道、码头、商店等等。

本罪的侮辱行为必须带有公然性,而明目张胆地在众人在场或能使多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侮辱。行为人如果将国旗、国徽受侮辱后呈现的不法状态呈现在能使众人看到的地方并被众人知晓或可能被众人知晓的,也应视为具有公然侮辱的性质。否则即使行为人侮辱了国旗、国徽,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晚上行为人在某一公众场合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当时根本不可能被众人知晓,而行为人又及时消除了国旗、国徽被侮辱的痕迹,则这种行为不构成本罪。

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应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本条,侮辱国旗、国徽罪并不要求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国旗法》第19条、《国徽法》第13条同样定,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显然并非所有侮辱国旗国徽的违法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及情节较轻的,才构成本罪。具体判断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危害程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侮辱手段是否恶劣;(2)侮辱对象的数量及侮辱次数的多少;(3)侮辱的动机如何。如出于仇视党的方针、路线、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动机与纯粹是为发泄个人私愤等动机显然不同;(4)影响的大小。如侮辱天安门广场升挂的国旗与侮辱某居民院升挂的国旗,影响大小显然不一样,其危害性大小也就不同;(5)造成的实际后果如点滴涂改与全面涂改国旗国徽显然不同;(6)行为人案发后的态度。如行为人主动交代或积极消除影响,还是拒不认罪。如果从以上几方面因素考虑,为行为人的情节属于较轻的或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本罪是故意犯罪,并具有使国旗、国徽受辱的目的,因而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或出于过失而使国旗、国徽在客观上受辱的不构成犯罪。如上所述,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的也不构成本罪。

看其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从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手段、动机、后果、次数、侮辱国旗、国徽的数量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属于情节较轻或情节显著轻徽,危害不大的,就不构成犯罪。

对于聚众侮辱国旗、国徽构成犯罪的,一般应当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被胁迫参加者或一般的围观人员可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不应以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的界限。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代表国家的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整个统一的国家实体。

本罪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触犯本罪罪名的界限。如行为人出于占有目的而拆走国旗、国徽,或在公众场所抢走国旗、国徽,即使在盗窃、抢夺或抢劫过程侮辱了国旗、国徽,也应按盗窃、抢夺或抢劫罪论处。还有的行为人以暴力方法妨碍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侮辱了其佩带的国徽,甚至砸坏了审判庭内悬挂的国徽的,或者行为人以满足无理要求为目的,聚众以各种手段在机关、单位、团体门前或院内肆意哄闹,有侮辱国旗、国徽情况发生的,都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应分别按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而不再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论处。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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