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的行为,可以由公民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但刑法第381条只规定了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单位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征用管理制度和战争动员制度,危害战时国家军事利益。“军事征用”,是指武装部队根据作战和其他军事行动的需要,依法使用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国防法》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这是国家为适应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加强战时国防物质保障韵需要而采取的非常措施和重要的国防制度。按照这一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将其所有属于征用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提供给国菜妄菩姜装部队。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严重妨害武装部队的作战和其他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利益。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战时出于军队或作战需要的目的,征用公民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施等,而拒不提供给国家或武装部队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战时征用,一般由国家颁布法令或命令在全国或部分地区统一适用,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战区武装部队直接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武装部队根据作战需要,也可依照战时法令或命令随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物品。设备包括各种器材、机械等。设施包括建筑物、场地,如住宅等。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船、民用飞机,非机动车、船。其他物资是指为战时武装部队急需的一切物质财产,如衣、被、食品、牲畜、通讯工具等。拒绝军事征用是指行为人故意不将被征用的个人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交付武装部队使用,即对国家、武装部队征用的物品拒不提供或者藏匿、转移、销毁、出售的。根据法律规定,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军事征用的,煽动他人拒绝军事征用的;因拒绝军事征用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拒绝征用物资数额较大的、拥有武装部队战时急需物资而拒不提供的等情形。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以“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作为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是平时拒绝军事征用,或者是战时拒绝军事征用,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均不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战时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罪的界限。两者在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区别是: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所有公民和组织;后者主体是承担军事生产任务和战时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二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拥有国家征用物资而拒不提供的;后者是拒绝或者故意不按期交付生产的军用货物的。
二、本罪与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的界限。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一是军征用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或者由遇有紧急情况的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作出,无论由谁作出,都给予相应补偿;而掠夺战区无辜居民财物罪中的掠夺行为则是现役军人私自进行的抢劫、掠夺行为。二是军事征用的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军事利益;而掠夺战区无辜居民的目的则是为了将他人财物据为已有。三是军事征用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等各种各样的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掠夺战区无辜居民的行为对象则一般仅限于动产。四是军事征用既可以发生在战场上或其他军事行动地区,也可以发生在后方非军事行动地区;而掠夺战区无辜居民,行为则只能发生在军事行动地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