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裁判上的一罪”、“科刑上的一罪”和“处分的一罪”。法律把实质上的数罪,在科刑上当做一罪处断的情况。处断上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它们比并合罪(即要并罚的数罪)更接近于一罪。尽管它们的名称用处断上的一罪来表示,但其本质仍是数罪而不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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