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子女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监护权的所有权,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子女监护权的所有权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况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条件确定。
1、父母双方都要求13岁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随着孩子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孩子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孩子同居。
2、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
如果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孙子,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生活的优先事项。
3、父母双方对13岁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或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许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