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无效。监护人有权以被监护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但以被监护人的名义与监护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行为不具有实际意义。
2、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遗赠人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
3、首先,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时,有权以被监护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遗产抚养协议,监护人应当履行抚养协议的义务。被监护人死亡时,其遗产归被监护人所有。
4、其次,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遗产抚养协议的,构成“自我代理”,实际上形成了监护人自己抚养自己的情况,死亡时遗产归被监护人所有。笔者认为理论上是建立起来的,但在实践中,一份赠与合同是可以实现的,没有研究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