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已经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或者由法院判决确定。
但离婚后,夫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者单独提起诉讼。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居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3、8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对方住在一起,这方有抚养能力;
4、需要改变的正当理由还有其他。
离婚时,无论是父母双方的协议,还是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父母双方都同意改变子女抚养关系,只要协议不违反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应承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