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退还彩礼:
(一)男女双方还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彩礼可以回来;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必须退还;
(3)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应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水平。
离婚彩礼也不能回来,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已登记结婚同居的。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的彩礼不需要归还。
(2)男女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时间较长的,通常要求两年以上或同居期间有子女的,离婚后不需要退还彩礼。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的,接受的彩礼确实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不需要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