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1、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2、依法签订离婚协议;

3、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经过30天的冷静期,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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