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夫妻离婚应当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第一百零九十一条适用民法典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原告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按照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3)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在一审中未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同意由二审人民法院共同审理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共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