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已经失效,原来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是现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转让价格达不到实施交易行为时,交易行为地的指导价以及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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