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砂是长江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保持江势稳定,维护长江生态环境有着重要作用。一些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结伙作案,盗采江砂资源。更有甚者,为保顺利,建立起通达严密的组织网络,伪装非法采砂手段以摄江砂之利,严重危害长江流域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被告人吴某、杨某与朱某商量着合伙做些生意,交谈中,三人找到了在靖江打砂的“新生意”,在利益的诱惑下,三人达成一致,由杨某主要出资购买、改装采砂船,吴某部分出资并负责联系采砂、运砂人员王某标、魏某祥等人及销赃人员陆某根、陈某铸等人,安排日常采砂、运砂、销赃活动。在具体采砂过程中,吴某负责在现场安排具体采砂活动,朱某则使用对讲机获取并传达吴某的指使,由王某标、王某驾驶船只、操作打砂机器。魏某祥与魏某中等人是运砂船船主,负责将盗采的江砂运至浮吊市场等待销赃。除此之外,还有三人招来的小工负责机器操作与杂务。此后,这个团伙就在长江上做起了“生意”,在得到巡查消息后,趁着夜色出发,在江面上偷偷下锚,意图瞒天过海,采得之后便运至浮吊进行交易,获取暴利。在分成上,吴某、杨某、朱某三人约定,所获采砂款在除去日常开支外,剩余部分由杨某凯分得50%,朱某兵分得30%,吴某才分得20%。然而,恶行终有尽,2020年12月12日,一行人在汲汲于采砂时被公安当场查获。据查,从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其五人合作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盗采江砂37次,共计66454.28吨,数量之大对长江江底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朱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禁采水域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吴某、杨某、朱某与魏某祥、魏某中分别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魏某祥、魏某中在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结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认为,“盗采江砂破坏河道安全,影响长江生态环境,损害长江资源。目前长江全面禁止采砂,打击非法采砂呈高压态势。如皋法院也加大对长江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审理和裁判,对各被告人判处较为严厉的刑罚,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有效震慑了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该案的判决同样说明,恶行掩饰再好也终有昭彰之日,巧妙伪装、紧密组织亦或保护伞的庇护都无法逃避法律的审判,切勿在违法边缘试探,合规采砂、守法作业才是经营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