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许多超市逐步采用自助结账模式。在享受科学技术带来的便利之时,也有贪便宜之人打起了自助结算模式的歪主意。近日,方某就因多次趁自助结算之机漏刷各种零食,被如皋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2年1月1日,某超市工作人员在核查小票时发现一名男子的购物小票显示购买了13件商品,但是推车里却放了有满满三塑料袋零食。之后工作人员便将该男子带至服务台处核对商品,经清点,该男子竟有49件商品未结算。面对超市工作人员的清点,男子矢口否认并且恶人先告状报了警,声称超市工作人员冤枉其偷东西。民警赶到现场,结合男子的超市会员卡上所记载的购买记录并经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该男子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1日间,先后4次在超市使用自助机结账时,采用故意漏刷商品的手段,窃得超市的华味亨榴莲干、洽洽夏威夷果等零食,价值合计人民币496.95元。该男子即为案件中的被告人方某,面对监控录像,方某哑口无言。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薅羊毛”类盗窃案件中,被告人多采用“蚂蚁搬家”式的盗窃手段,每次盗窃数额较小,一般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因此,一些被告人便心存侥幸,认为盗窃财物价值不大,不会构成犯罪。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的,即便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也要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切莫贪图小利盗窃他人财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